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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1第12号公告对行业影响有限

      信息来源:纸业联讯 更新时间:2021-06-16 16:06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12号公告,对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公告一出,行业上下游议论纷纷,各种解读层出,其中不乏认为利好所有纸张进口贸易的观点,甚至还有关乎废纸进口的联想。其实,仔细研读海关总署第12号公告即可发现,这次调整对造纸产业影响非常有限。

此次目录调整主要是针对2020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第54号公告进行的修正。为了方便解读,我们将此次公告相关涉及的政策变化梳理为表1。

关于此番政策的变化,我们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首先,此番政策仅针对加工贸易层面,不涉及一般贸易。

众所周知,按照贸易方式,进出口贸易分为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对进口货物的使用用途和销售市场、出口货物的原料来源和销售市场均不做特殊规定。加工贸易特指以加工为目的的再出口业务,规定商品加工原料必须为进口,而商品加工后必须再次出口,不能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为了鼓励国内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商品可以享受关税和增值税优惠。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针对国内不同行业的发展情况,时常会进行加工贸易禁止目录调整。在2021年上半年,造纸行业可以享受的加工贸易目录主要是“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的纸及其制品”。

从造纸产业链模式来看,中国加工生产的纸制品主要是以国内销售、消费为主,纸制品直接出口比例非常小。

其次,此次调整的商品税号目录有限,并未覆盖所有纸和纸制品。

根据海关总署的税号目录可以发现,4801-4816涉及商品主要是新闻纸、未涂布文化纸、卫生纸、未涂布牛皮纸、瓦楞纸、铝塑复合纸、卷烟纸等。根据海关统计,2020年全年4801-4816商品总出口量约531万吨,包含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

相较于国内上亿吨的造纸总规模,4801-4816税号相关的商品出口规模十分有限。中国直接出口数量较多的本册、书籍、纸袋等纸制品并未包含其中。

综上所述,2021年第12号公告提及的政策调整仅影响少数纸制品加工企业,对国内造纸行业上下游整体影响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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