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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信息来源:纸业联讯 更新时间:2021-04-13 11:34      

4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被调查产品名称为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48042100和48043100税则号项下。

根据公告,未漂白纸袋纸大多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原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工艺制得(无论是否经过伸性装置处理)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被调查产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标准:定量(克重)≤115g/m²,抗张指数(纵向+横向)≥69 N.m/g(抗张强度(kN/m)=抗张指数(N.m/g)×定量(g/ m²)÷1000),撕裂指数(纵向)≥10mN.m2/g (撕裂度(mN)=撕裂指数(mN.m²/g)×定量(g/ m²)),抗张能量吸收指数(横向)≥1.0 J/g,抗张能量吸收指数(纵向)≥0.8 J/g,透气度≥3.4μm/(Pa.s),伸长率(纵向)≥2%。

2016年4月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4月10日起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表示,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2月5日,商务部收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开思通牛皮纸公司14.9%(Kapstone Kraft Paper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14.9%(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毕瑞瑞典公司23.5%(BillerudKorsnäs Sweden AB)

2.蒙迪斯坦博利斯基有限公司29.0%(Mondi Stambolijski EAD)

3.毕瑞芬兰公司26.2%(BillerudKorsnäs Finland Oy)

4.蒙迪弗兰特沙赫有限公司26.2%(Mondi Frantschach GmbH)

5.蒙迪斯特缇股份公司26.2%(Mondi Steti a.s.)

6.蒙迪狄娜股份公司26.2%(Mondi Dynäs Aktiebolag)

7.其他欧盟公司29.0%(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王子制纸株式会社20.5%(Oji Paper Co., Ltd.)

2.王子Materia株式会社20.5%(Oji Materia Co., Ltd.)

3.中越纸浆工业株式会社20.5%(Chuetsu Pulp & Paper Co., Ltd.)

4.大王制纸株式会社20.5%

5.日本制纸株式会社20.5%(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

6.其他日本公司20.5%(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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