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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信息来源:纸业联讯 更新时间:2024-04-24 11:03
4月17日,国家商务部发布公告,自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公告,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电解电容器纸(未经浸渍或涂布电解质),也称电解电容器原纸(英文名称: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种特种纸,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5%-40.83%,实施期限5年。
此后在2013年和2019年,商务部两度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2024年1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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