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 Breaking News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施行 集中停产应对督察党政主要负责人可能受处分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更新时间:2019-06-18 13:18      

        潇湘晨报6月18日消息,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明确,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等情形,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规定自6月6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根据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规定还明确了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等有关事项。
        规定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规定还明确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的主要方式。包括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相关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规定共列出了8种情形,不少情形在首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普遍存在。包括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多地出现的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情形,也被列入其中。

       焦点
       环保督察“回头看”应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指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合作伙伴   Partners

My JSP 'link.jsp' starting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