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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裁定:重审浙江山鹰与世纪阳光专利权纠纷

      信息来源:纸业联讯 更新时间:2019-04-12 09:43      

       4月10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山鹰)收到山东高院裁定,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侵权判决,指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浙江山鹰与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阳光)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2年6月26日,世纪阳光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山鹰、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经贸”)和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经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

        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2018年8月17日,浙江山鹰收到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65.0435万元;

        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浙江山鹰于2018年8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2019)鲁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2、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3、上诉人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52元予以退回。”

        山鹰国际在公告中表示,本案尚需青岛中院重审,不会对公司目前正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同时,根据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泰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盛实业”)作出承诺,如世纪阳光专利侵权一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支付赔偿,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的全部实际损失,并在该等金额确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等额人民币补偿给浙江山鹰。如该案最终生效司法文书认定浙江山鹰需停止专利侵权且不得继续生产涂布白面牛卡纸,则由泰盛实业承担浙江山鹰进行产品调整所需的全部技术改造费用。

        因此,鉴于泰盛实业的承诺,即使该案件最终败诉,相应的赔偿全部损失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对公司股东权益不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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